申请人:北京两只耳朵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49994号“两只耳朵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703397号“巴兔儿 atuer及图”商标、第16304407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有所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3日
申请人:北京两只耳朵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49994号“两只耳朵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703397号“巴兔儿 atuer及图”商标、第16304407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有所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