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方福泰(北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铂京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30835号“EV EXP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第11233428号“EV 益微青年 Enjoy Voluntee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巨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宣传材料;合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EV”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EV”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