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青岛启德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15347号“信雅达SUNY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0611号决定,于2017年10月09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3年12月29日至2016年12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货物传送;船只出租;拖车;空中运输;租车;货物贮存;旅行陪伴;管道运输;包裹投递”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证据。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委调取了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1、服务协议;2、宣传用品、印刷制作费、名片制作等发票;3、荣誉证据。
我委将申请人复审理由及其在商标局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一并寄送给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合法有效的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原名:杭州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7日申请注册,于2005年1月7日获得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9类“潜水服出租;给水;运河船闸操作;货物传送;船只出租;拖车;空中运输;租车;货物贮存;旅行陪伴;管道运输;包裹投递”服务上。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货物传送;船只出租;拖车;空中运输;租车;货物贮存;旅行陪伴;管道运输;包裹投递”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在缺乏发票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确定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况;证据2在缺乏服务宣传材料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确定该证据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证据所涉商标非复审商标,与本案无关联性。因此,仅凭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在指定期限内的公开实际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货物传送;船只出租;拖车;空中运输;租车;货物贮存;旅行陪伴;管道运输;包裹投递”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