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柯赛德(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45437号“梅赛德斯•王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的显著性非常强的臆造名词,具有明确的含义,消费者易于识别,仅仅是一个普通的臆造名词,不具有误导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梅赛德斯•王者”构成,指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均与车辆相关。“梅赛德斯”、“梅赛德斯-奔驰”为世界著名的德国汽车品牌,鉴于“梅赛德斯”所具有的极高知名度,相关公众见到申请商标,极易将其与“梅赛德斯”或“梅赛德斯-奔驰”联系在一起,从而对商品来源等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