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省路易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42900号“福德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1386869号“宝德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撤销其在动物食品、宠物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现为核定使用在玉米等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玉米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