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卡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四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14793号“卡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未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整体能够使消费者区分商品的来源。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