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锐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具有极强的独创性与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光盘);举证商标信息资料(光盘)。
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水处理;废水再处理;空气净化;空气清新;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净化有害材料;服装制作;纺织品精加工;木材砍伐和加工;金属处理”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