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912408号“天固信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固信安 22912408

阅读:84103 2018-06-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固信息安全系统(青岛)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12408号“天固信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原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271601号“天信安”商标、第8914780号“天方信安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天固信息安全系统(青岛)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12408号“天固信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原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271601号“天信安”商标、第8914780号“天方信安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标识构成、整体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遵循审查标准的一致性,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如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较大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相关会议现场照片、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天固信安”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天信安”;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汉字“天方信安”仅一字之差,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912408号“天固信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固信安 2291240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4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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