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斯正达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23315号“斯正达 SIZHENGDA 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163090号“升源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因期满未续展,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注销,注销公告刊登在第1590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