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94779号“拾点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637704号“拾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63960号“十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经长期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应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文字“拾点”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及读音相同,且“拾”为“十”的大写,三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娱乐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文娱活动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