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裕来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对第15961761号“爱宝兔Aibaot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153684号“爱居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爱居兔”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号,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商号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专卖店列表及加盟合同、店面照片、宣传合同及发票、产品实物复印件、国际服装节品牌发布照片、类似情形商标裁定书复印件。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第158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上海恒富服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6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11年3月21日,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一条为立法宗旨性条款,我委将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具体理由及主张进行审理。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争议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爱宝兔”与引证商标“爱居兔”仅中间字不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商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联系在一起,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