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金黛尔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98875号“奥贝诺Abein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386963号“奥仕贝诺OSBENO及图”商标、第16491573号“诺贝奥NOBELE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产品、产品吊牌;产品销售场所图片;产品资料;发票;主购货协议;收、送货单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汉字“奥贝诺”与引证商标一汉字“奥仕贝诺”、引证商标二“诺贝奥”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