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美景舒适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奥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03365号“舒适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491664号“舒适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09178号“舒适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第17092186A号“舒适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局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舒适家”与引证商标二的构成文字“舒适家”及引证商标三的构成文字“舒适管家”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高度近似,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烫衣服;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干洗”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清洗衣服;洗烫衣服”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维修信息”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物防水;建筑物隔热隔音;管道铺设和维护;安装维修水管;汽车保养和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六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此六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物防水;建筑物隔热隔音;管道铺设和维护;安装维修水管;汽车保养和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六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