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子能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57046号“VVER 1000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749314号“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66596号“本草盛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544628号“润霖 RUN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及第68759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申请人相关报道、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类似案件商标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外文“VVER”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外文“VER”在外文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建议;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工商管理辅助;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机算计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寻找赞助;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三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此三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在机算计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寻找赞助;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三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