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21941号“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282957号“牛牌 niup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12879号“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37601号“牛 ne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819419号“伊赛 牛 yis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及第20790593号“牛 bu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的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五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至我委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委驳回,故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牛”与引证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牛牌”及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显著识别部分“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海报;念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