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承味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易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16743号“御品秦王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011786号“秦王府QINWANG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有其他与本案相类似的商标已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微信二维码;应用软件截图;门店招牌、商品照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御品秦王府”与引证商标中文“秦王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二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