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牛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69950号“小牛资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111591号“小牛 XIAO N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35423号“小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621451号“小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145100号“小牛电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694705号“小牛财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403911号“小牛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644672号“小牛直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1863871号“小牛财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及第22115945号“小牛美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介绍、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相关报道、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九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小牛资本”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文字识别部分“小牛”、引证商标四的构成文字“小牛电动”、引证商标五的构成文字“小牛财经”、引证商标六的构成文字“小牛金服”、引证商标七的构成文字“小牛直播”及引证商标八的文字识别部分“小牛财经”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手机;摄像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