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方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博世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66040号“皇家夫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526770号“皇玛夫人 huang ma fu 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44509号“皇冠夫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481154号“皇室夫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及第16217042号“皇家贵夫人 ROYALDA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皇家夫人”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识别部分“皇玛夫人”、引证商标二的构成文字“皇冠夫人”及引证商标四的文字识别部分“皇家贵夫人”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裘皮服装;裘皮披肩”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三的驳回复审决定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委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