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179445号“MONKEY MUSE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995337号“MONKEYSKITC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95892号“MONKEYSKIT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第19805742号“MONKEY CA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中均含有“MONKEY”,含义并未产生明显区别,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吧服务;小酒馆;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