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恩方文化传媒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3566817号“ACG COSMOS 大次元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第17493797号“ACG及图”商标、第6223516号“AGG及图”商标、第16826333号“AC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是出于善意,不存在抄袭或傍名牌的想法。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AGG及图”、引证商标三“ACC”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培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体育设施;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电影放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音乐制作”等服务为相同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两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体育设施;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