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维丹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嘉慧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69274号“AJMJ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875278号“馨瑰梦XINGUIMENG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887643号“昕姿XINZ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9130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268273号“古丽哈妮西GULHANI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方面具有显著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局于2017年12月10日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混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兽医辅助、园艺、配镜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兽医辅助、园艺、配镜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按摩、芳香疗法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兽医辅助、园艺、配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