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CL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33045号“哩喝 LiH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649962号“LIH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1025758号“LIH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期至2017年06月06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申请续展,故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至我委对本案审理之时,一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已失效,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外文识别部分“LiHo”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外文“LIHO”高度近似,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橱窗布置;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