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视武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24694号“武战联盟WUZHAN LEAGUE W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武战联盟”,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905333号“杨大房子WF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较大差异,二者并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