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郝建雄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双信商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24718号“谷文昌GUWENCH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使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虽含有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文昌”,但申请商标整体有别于该地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