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国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625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6156515号“榄菊 LANJ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56499号“榄菊 LANJ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已转让至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均为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