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美居艺树软装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58672号“美居艺树 MEIJU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美居艺树”、英文字母“MEIJUART”及图形构成,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090256号“美菊物业MEIJU PRORERTY MANAGEMENT及图”商标、第21381648号“万众美居MEIJU”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