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BB AB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35594号“DRYDCA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96559727号“DRYC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商谈商标共存事宜,目前正办理文件的签署以及公认、认证手续,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有道词典对“DRY”与“CAP”的释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电容器;用于测量的设备和仪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