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健氏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君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88108号“AUSCOW K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5140731号“淳山 AUSCO及图”商标、第7733200号“澳斯康 AUSC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