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澳香琪日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40201号“澳琪贝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澳琪贝儿”及图形构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789551号“澳斯贝儿”商标、第14964105号“澳滋贝儿”商标、第22132554号“澳雪贝儿”商标、第21733496号图形商标相比,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文字等方面差距较大,整体尚可区分,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