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苏天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金未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880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963820号“申泰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产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第10类有许多“ST”图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虽经图形化设计,但仍易使消费者识别为字母组合“ST”,与引证商标中“ST”字母构成相同,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针等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