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海圣尔特水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森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13764号“老乔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第18859918号“泗水老乔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第4182231号“乔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82076号“乔家老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商标局撤销,其对申请商标已经不构成在先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汇款凭证、撤三决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肉罐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