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丽柏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8]第0000017216号《关于第20826388号““岚の汤”温泉&水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31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161360号“嵐の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撤销,并刊登在2018年6月20日第160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至本案审理终结,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经重新审理认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