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23202号“凯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凯歌及图 8623202

阅读:33202 2018-08-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坤伦针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台州市新浪潮汽摩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623202号“凯歌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0958号决定,于2017年10月30日向我委申…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坤伦针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台州市新浪潮汽摩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623202号“凯歌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0958号决定,于2017年10月30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其在2014年1月19日至2017年1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第7类“纺织工业用机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并未把被申请人证据材料转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对该未经质证的证据不予认可。二、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其指定的“纺织工业用机器”商品上进行实际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转交申请人进行确认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其指定的“纺织工业用机器”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为被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作为被申请人公司的重要品牌商标,已宣传、使用多年,已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储纬系统、计算机控制系统、多种开口装置介绍资料;2、高速喷气织机产品图片、工厂相关照片;3、纺织机械产品供销合同、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合法有效的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月3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1年9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纺织工业用机器;加工塑料用模具;风力发电设备;液压元件(不包括车辆液压系统);电焊枪(机器);滑轮(机器部件);非陆地车辆用单向离合器;机器传动装置;非陆地车辆齿轮传动装置;轴承(机器零件)商品上。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纺织工业用机器”一项商品上的注册。

  2、经查,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主要证据基本包含在其向我委提交的复审证据中,故对于商标局阶段的证据,我委不再一一列举。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商标局阶段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纺织工业用机器”一项商品。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为其于指定期间内销售“凯歌”织机产品的合同、发票。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并综合考虑证据2中产品、工厂照片等,我委认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已实际使用在“织机”商品上。复审商标在“纺织工业用机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申请人关于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的质疑缺乏佐证,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623202号“凯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凯歌及图 862320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2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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