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南雅志方略经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日对第17002777号“乡约红娘Rootmatc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乡约”品牌进行了大量恶意抢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乡约”系列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主要负责中央电视台七套的电视栏目,实力雄厚,申请人的“乡约”为一档全国知名的栏目,完全是申请人所独创的主打品牌,近年来,经过申请人在中国长期、广泛的使用宣传,申请人的“乡约”商标完全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给予扩大保护。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完全属于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三、“乡约”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在先投入使用,并建立起了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一直将“乡约”商标作为主打品牌,具有较高的独创性。“乡约”已经成为知名服务上的特有名称,在国内相关公众中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且申请人已经在多个类别申请了“乡约”商标,故申请人已经将“乡约”打造成了与其指向性非常紧密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严重侵犯了申请人“乡约”作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的在先权利。四、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的“乡约”商标,仍将相近似的争议商标注册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类似服务上。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就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争议商标完全是被申请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被申请人大量注册他人商标的行为挤占了合法经营者的优质商标资源,违反了基本的社会公共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对我国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了损害,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乡约”节目录制现场图片;2、“乡约”节目视频;3、数据买卖合同、“乡约”节目收视调查数据报告;4、“乡约”节目在各大视频网站同步上传证据;5、感谢信;6、“乡约”品牌官方微博页面;7、“乡约”品牌相关媒体报道;8、荣誉证书;9、在先案件裁定等。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7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无形资产评估;质量评估;测量;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化学服务;生物学研究;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建筑学服务;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技术研究服务上。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十余个类别的商品与服务上申请注册有包括第10679903号“乡约”商标、第15830012号“乡约Rootdate”商标、第13205635号“微乡约iRootdate”商标等在内的近四百件商标。
二、申请人第10437811号“约及图”商标、第10433293号“约及图”商标、第10433326号“约及图”商标、第10437755号“约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42类研究与开发(替他人);气象信息;生物学研究;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化学研究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记时器(时间记录装置);传真机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印刷出版物;新闻刊物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新闻社等服务上。
申请人第16740230号“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录像带发行服务上。
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三、2004年《乡约》荣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第九届《全国农业电影电视神农奖》栏目类铜奖,2009年《乡约》荣获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颁发的首届新农村电视艺术节“对农电视栏目”最佳栏目(一等)奖,2010年《乡约》栏目荣获中国扶贫开发协会颁发的2009年度“绿色电脑扶贫行动”媒体贡献奖,2010年《乡约》栏目在“第六届电视制片人论坛”活动中荣获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颁发的“2010十大最具原创精神电视栏目”荣誉称号,2010年《乡约》经第三届中国品牌媒体高峰论坛专家评审委会评审获得“2009-2010中国最具品牌价值电视栏目(社教类)”荣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证据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委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无形资产评估、质量评估、测量、材料测试四项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四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学服务、生物学研究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化学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由汉字组合“乡约红娘”及拉丁字母组合“Rootmatch”组成。引证商标一为图文组合商标,因字体和颜色不同,容易识别为由左右两部分构成,其中左边“纟”为粗体“乡”字,文字和背景均为深色,右边“勺”为白色字体、浅色背景。因“纟”既可独立成“乡”字,亦可为“约”字的偏旁部首,故引证商标一既可识别为“约”字,亦可识别为经过艺术化设计和处理的“乡约”二字,申请人在引证商标一注册申请书中亦明确其标识为“乡约”。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乡约”栏目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图样在其节目中使用多年,与“乡约”已形成一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呼叫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在上述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无形资产评估等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故我委不予支持。
四、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其“乡约”商标在电视文娱节目服务上的使用,在案并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无形资产评估等服务上或者其类似服务上已在先使用“乡约”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五、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乡约”作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的在先权利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六、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其“约及图”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在市场规模、广告宣传力度、公众知晓程度等方面尚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已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七、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不具有描述性,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容易误导公众,具有欺骗性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委不予支持。
八、《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或大量囤积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乡约”为中央电视台七套农业节目中的一档栏目,2003年由申请人创办,传播范围广,获得了多项荣誉,享有较高知名度。本案被申请人先后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近四百件商标,其中围绕“乡约”的商标有多件。我委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以及不正当地占用公共资源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委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