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保定市众妙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40086号“POY-S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度。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234452号“八仙图舒适宝POY-S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772283号“POY-S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证书、销售信息、产品实物样品。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经我委商评字[2018]第0000003462号重审第0000001105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初审公告刊登在2018年8月6日第1610期《商标公告》上,因此引证商标二为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凉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清凉油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英文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