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597132号“鑫大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鑫大埔 23597132

阅读:63412 2018-08-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鑫大埔(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97132号“鑫大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主设计的商标,属于独创性思维成果,具有特殊内涵及显著性。“大埔”在商标中并非指代我国的行政区划,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及注册。已有类似情…

  申请人:鑫大埔(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97132号“鑫大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主设计的商标,属于独创性思维成果,具有特殊内涵及显著性。“大埔”在商标中并非指代我国的行政区划,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及注册。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及使用,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良好的社会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相关证据、企业简介;商标设计说明、在台湾地区的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宣传使用证据;纳税证明、销售合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大埔”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其他强于地名的含义或新的特定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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