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恩方文化传媒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3548583号“ACG COSMOS 大次元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3501536号“UNIVERSAL GENEVE 宇宙及图”商标、第6358960号“UNIVERSAL GENEVE 宇宙及图”商标、第22446345号“COSMOS 波斯菊”商标、国际注册第658806号“COSMOV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17699号“COSMO COLLECTION及图”商标、第4420146号“AC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我委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四已注销,现为无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有所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手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六核定使用的首饰盒、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在字母构成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三、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