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和黄白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舒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35767号“小白猫 WHITE CAT BEB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330056号“白猫及图”商标、第226955号“白猫牌及图”商标、第119255号“白猫 BAIMAO 注册商标及图”商标、第106545号“白猫香皂及图”商标、第103258号“白猫 硼酸小儿爽身粉 BaiMao及图”商标、第18590229号“白猫及图”商标、第21001093号“bébé”商标、第1902183号“bebe”商标、第12477462号“bebe”商标、第997624号“Bébé 婴姿坊 fen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白猫及图”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所有人的“白猫及图”商标存在并存的关系,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文件。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程序被我委驳回,现为无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上有所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洗洁精;厕所清洗剂;清洁制剂;玻璃擦净剂;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抑菌洗手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香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洁精;厕所清洗剂;清洁制剂;玻璃擦净剂;空气芳香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