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天时利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62429号“天时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695928号“天时利”商标、第17707659号“天时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浙江天时利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为同一权利人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商标局驳回决定除引证了引证商标一、二外,尚引证了第10261432号“天时地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三在“电焊枪(机器);清洗设备;泵(机器);阀(机器零件);压缩机(机器);混凝土振动器;电砂轮机;发电机”商品上的注册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商标局撤销,现在“矿井排水泵”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