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荣元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04264号“RO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2810523号“融炎金服RONG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46537号“RONG Q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88601号“融妍 RONG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6886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644682号“容元RONG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并存使用在质量测试、生物学研究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