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79357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4793577

阅读:127342 2018-09-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荣元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935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第55006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00638号“RYER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897677号“润…

  申请人:北京荣元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935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第55006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00638号“RYER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897677号“润康普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3770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259199号“荣埔集团RONG PU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五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四和五信息状态查询单、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和五已被删除,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和三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人员招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在控制存货领域的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在控制存货领域的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分别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虽权利状态未最终确定,但其权利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没有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79357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479357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2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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