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三叶儿童口腔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75740号“三叶儿童口腔SanYePediatricDentalClin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01853号“三叶连锁HNSY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医药咨询;医疗辅助”两项服务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服务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在“饮食营养指导”一项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4635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