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01180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4011800

阅读:84350 2018-09-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118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申请人对其拥有不可争辩的在先权利。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

  申请人: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118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申请人对其拥有不可争辩的在先权利。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516904号图形商标、第842031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担保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图形商标,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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