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大象蓝典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17913号“混乱博物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图形与汉字的组合,图形位于申请商标的正上方,是整个商标显著部分,且申请商标经使用 一定显著性,与申请人名义并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为“混乱博物馆”,而申请人名义为“北京大象蓝典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商标中“博物館”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予注册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