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71130号“中冶京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我委审理期间提交了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727549号“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商标、第7727555号“中冶京诚湘潭重工”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原件,内容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差异,故我委对于该共存协议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