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安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11716号“小鸟上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883904号“小鸟学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较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截图、申请人公司网站截图、线下宣传使用情况、媒体报道、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及发票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小鸟上学”与引证商标“小鸟学学”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成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其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