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廊坊优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21214号“UR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5500635号图形商标、第7525642号“德睿汽车DERUI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均已被决定撤销注册,据此,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500638号“RYERSON及图”商标字母组成、呼叫、整体外观存在差异,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