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托普特种升降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50867号“永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与第13267178号“永固”商标、第1705540号“永固及图”商标、第5644692号“永固YONGG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永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识读中文“永固”首字相同,尾字字形相近、发音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升降设备商品、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选矿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气动传送装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其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