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悦茶府礼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广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25761号“悦茶府 yuecha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414628号“悦茶府 yuechafu及图”商标、第20421239号“悦茶府 yuecha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7148982号“TeaSee 茶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委不再评述。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