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墨尔生技养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8]第0000004977号《关于第20162702号“墨尔 MH JS More Hai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51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5645479号“墨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商标局撤销,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法院对被诉决定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中除引证了引证商标一外,商标局尚引证了第1660327号“明崋 MING HUA及图”商标、第6940469号“m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于2018年1月11日被商标局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9日